你的合同也有中文版:管辖语言、印章与争议解决
在华实务笔记 · 道纳出品 · 约 13 分钟
与中国企业签订的合同,大多数从未进入诉讼。真正进入诉讼的,会由中国法官或仲裁员用中文审阅,适用的规则未必是你选择的。起草合同时把这位读者放在心上,是你能买到的最便宜的保险。
一家外国买方用英文谈判了好几周。本国律师批准了草稿,到了签约当天,中方发来的版本在英文旁边多了一栏中文。外方没有人看得懂中文,会议已经超时,对方的公章盖在了每一页上。
两年后,双方就延迟交货发生争议。中文栏对交货日期的表述略有不同。合同没有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,约定的管辖法院是「合同签订地法院」,也就是供应商所在的城市。
这些情况并不罕见,也都不难避免。本期讲的是那些决定出了问题之后如何处理的条款。内容以第 06 期(公司印章)和第 07 期(核查合作方)为基础,不再重复。
涉外合同可以选择
根据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,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。一般而言,当事人一方是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公司、一方经常居所地在境外、标的物在境外,或者产生、终止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的,合同即属涉外。
你在德国的公司与浙江一家工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属于涉外合同。你可以选择德国法、英国法、香港法或中国法。
两家中国公司通常不能选择
你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法人。你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供应商签订、并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,通常不会仅因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就被认定为涉外合同。中国法院多次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国内合同:即使合同另有约定,也适用中国法。《民法典》第 467 条还规定,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某些合同,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,必须适用中国法。
我们的看法
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,适用中国法并不意味着失败。《民法典》是一部现代化的成文合同法,中国的审判和仲裁机构每天都在适用。中国的审判或仲裁机构若须研究外国法并通过专家证据加以适用,往往只增加成本,不增加保护。只有当履行或争议解决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外时,选择外国法才最有意义。
双语合同是常态。风险在于双语合同没有约定以哪个版本为准。《民法典》第 466 条规定: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;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,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、性质、目的等予以解释。如果你不作约定,审判或仲裁机构会协调两种文本,并且对中文文本的理解会更有把握。
中国法院以中文开展工作。《民事诉讼法》要求法院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,外文证据须附中文译本。即使约定「以英文为准」,法院也要依据译本工作,而译本往往是在时间压力下完成的。在仲裁中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英文。
· 写入准据文本条款(以……文本为准)。如果必须以中文为准,请由为你工作的人核对中文
· 核对关键条款的中文:价格、币种、数量、规格、交付、验收、付款、质保、解除、违约金
· 两种文字中的定义术语保持一致
· 事后签订的纯中文补充协议或订单可能修改主合同,应同样仔细审阅
《民法典》第 490 条规定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中国合作方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视为真正的承诺。应要求对方盖章,并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,或由持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授权签字人签字,同时加盖骑缝章。详见第 06 期。
在当事人信息栏中使用准确的中文登记名称和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英文名称不具有法律地位。第 07 期介绍了如何核查这两项。
电子签名。《电子签名法》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效力。大体而言,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由签名人专有控制、签署后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的电子签名。采用经认证电子印章的电子合同平台应用广泛;粘贴印章图片则是另一回事。少数文书不适用,例如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以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。
中国法院
人民法院以中文、按中国程序审理案件。在许多商事案件中,法院推进较快,并可在早期裁定财产保全。如果对方的全部财产都在中国境内,选择中国法院往往是现实的做法。
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《民事诉讼法》,允许法院审理与中国存在「其他适当联系」的涉外纠纷,并赋予法院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的设立、解散和清算纠纷的专属管辖权。
外国法院
本国法院的判决,只有在财产所在地能够执行时才有用。内地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原则承认外国判决;实践已趋于开放,但结果不如仲裁裁决可预期。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,范围更广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安排开始实施。
仲裁
· 执行:中国自 1987 年起加入《纽约公约》
· 语言与仲裁员:可以约定使用英文,以及由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组庭
· 保密性:仲裁不公开进行;法院案件一般公开
| 机构 | 所在地 |
|---|---|
|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| 北京,另设分会 |
| SHIAC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| 上海 |
| SCIA 深圳国际仲裁院 | 深圳 |
|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| 香港 |
在金额较大的合同中,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SIAC)和国际商会(ICC)也很常见。
香港的特殊地位。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,在香港进行、由名单所列机构(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)管理的仲裁,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,包括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。香港是内地以外唯一享有此项便利的仲裁地。香港仲裁裁决的执行另有安排。
国内争议留在国内。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,例如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供应商之间的争议,一般不能提交境外仲裁机构,仅部分自贸试验区企业有有限的例外。照搬集团的「SIAC,新加坡」条款之前,请先核实。
修订后的《仲裁法》:2025 年 9 月 12 日通过,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
· 涉外争议中确认仲裁地概念
· 临时仲裁仅适用于部分涉外海事争议,以及涉及自贸试验区和指定区域内企业的涉外争议
· 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试验区、海南自由贸易港及经批准的区域设立业务机构,办理涉外案件;上海临港新片区自 2019 年试点起已允许登记
· 明确承认网络仲裁
·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
一项可用的条款应写明:(1)仲裁,而非「仲裁或诉讼」;(2)一家机构,名称准确;(3)仲裁地;(4)仲裁规则;(5)仲裁语言;(6)仲裁员人数。「或裁或诉」的双选条款,是仲裁协议在中国法院被认定无效的典型原因。
违约金。《民法典》第 585 条允许审判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予以减少,对低于损失的予以增加。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,违约金超过损失 30% 以上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。这是一项指引,而非硬性上限。应保留实际损失的证据。
诉讼时效。《民法典》第 188 条:一般为三年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;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四年。书面催告可以中断时效。
通知。写明地址、电子邮箱和收件人,以及通知何时视为送达。法院会据此送达文书。销售经理的微信不是通知条款。
验收与付款。明确检验期限、标准、检验方以及视为验收的情形,并将分期付款与之挂钩。许多争议的焦点就是「未验收」与「视为验收」之争。
知识产权与保密。写明工装、模具、图纸及改进成果的归属。对于制造业,适用中国法、以中文订立的 NNN 协议(不披露、不使用、不规避)通常比本国的保密协议更实用。商标应先行注册(第 19 期)。
| 特点 | 中国法院 | 内地仲裁 | 香港仲裁 |
|---|---|---|---|
| 语言 | 中文 | 除另有约定外为中文;可用英文 | 通常为英文 |
| 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供应商之间 | 可以 | 可以 | 一般不可以 |
| 内地财产冻结 | 直接裁定 | 经由法院 | 依据 2019 年安排 |
| 内地执行 | 直接执行 | 直接执行,经由法院 | 内地与香港安排 |
| 境外执行 | 条约或互惠 | 《纽约公约》 | 《纽约公约》 |
| 保密性 | 一般公开 | 不公开 | 不公开 |
| 相对费用 | 较低 | 中等 | 较高 |
示意内容。所列为典型特点而非统计数据;费用和周期取决于金额、机构、代理律师和案件事实。
违约金算例
延迟交货违约金条款:¥2,000,000
已证明的损失:¥1,000,000
30% 指引参考值:¥1,000,000 × 1.3 = ¥1,300,000
如果卖方请求减少,裁判结果可能落在参考值附近,并视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上下浮动,但很少会是全额 ¥2,000,000。
示意数据。
「英文版才是真正的合同。」只有合同如此约定时才是,而且中国法院依然要阅读译本。
「我们选择了英国法,所以适用英国法。」两家中国主体之间的国内合同并非如此。
「集团模板把所有争议都交给新加坡。」在境外没有问题。对于你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国内合同,请先核实。
「本国法院更安全。」只有在本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或判决能够在中国执行时才是如此。
「违约金一定能拿到。」经请求可以被调减。
「补充协议只是走个形式。」一旦盖章,它就可能改变价格、交付和付款。
你的合同检查清单
☐ 当事人信息栏写明准确的中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☐ 已核查准据法:涉外合同还是国内合同
☐ 已写入准据文本条款;已核对关键条款的中文
☐ 盖章并由授权人签字;附授权委托书;加盖骑缝章
☐ 电子签名仅通过认可的平台进行
☐ 争议解决条款: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、机构、仲裁地、规则、语言、仲裁员人数
☐ 争议解决地与财产所在地相匹配
☐ 违约金与可能的损失相称
☐ 通知地址、电子邮箱和收件人
☐ 验收程序与分期付款
☐ 知识产权、工装模具和保密均已约定;商标已注册
☐ 回复「CHECK」获取《合作方核查清单》
政策截至 2026 年 10 月。本专栏提供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合同起草与法律意见应由执业律师出具;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,签署前请由中国执业律师审阅中文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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